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683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林,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竹,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6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工程款459400.9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1000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一套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