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丘市兴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与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1313号
原告任丘市兴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正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2MA084FE49D。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白春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198号2栋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5519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任丘市兴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诉被告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兴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兴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兴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69元,由原告任丘市兴源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