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财保5号
申请人:绵竹市西南镇贵华装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绵竹市。
经营者:马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一娜。
申请人绵竹市西南镇贵华装饰建材经营部因被申请人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货款未按期支付,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营业室账户(账号:***)中的750,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绵竹市西南镇贵华装饰建材经营部自愿提供登记在马武靖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南京大道3段6号伊顿庄园9幢2层13号的不动产【川(2019)绵竹市不动产权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竹市西南镇贵华装饰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营业室账户(账号:***)中的750,0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绵竹市西南镇贵华装饰建材经营部提供的担保物即登记在马武靖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南京大道3段6号伊顿庄园9幢2层13号的不动产【川(2019)绵竹市不动产权第***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00元,由申请人绵竹市西南镇贵华装饰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世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