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2771号
原告:绵竹市西南镇贵华装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大南路新车站。
经营者:马云翠,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斌,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198号2幢1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杨一娜。
原告绵竹市西南镇贵华装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魏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绵竹市西南镇贵华装饰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竹市西南镇贵华装饰建材经营部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竹市西南镇贵华装饰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8.00元,减半收取计3,194.00元,由原告绵竹市西南镇贵华装饰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侯高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 宇
书 记 员 王滨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