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224民初532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四川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文君街道长安大道757号商会大厦A栋2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564476696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