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21民初1840号
原告:四川华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彭兴屏,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5803706T。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平,男,该公司职工,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遂宁合联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遂宁蓬溪金桥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68995833X。
原告四川华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合联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华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华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