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562号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822440A。
法定代表人:刘华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佟,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金谷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112XA。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12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