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2569号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
法定代表人:马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三村3号。
法定代表人:冉兵,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光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瀚月
书 记 员 程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