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7778号
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
法定代表人:宋轶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萍萍,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霏,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div>
法定代表人:刘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清,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操葛,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中段iv>
负责人:敬尧。
被告:四川华西集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丁云波,董事长。
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四川华西集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廷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夏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