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4624号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
法定代表人:马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岚,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6.95元,由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雪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景圆圆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