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7023号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蜀龙大道中段10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63.41元,由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