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4344号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佟,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2022年11月15日,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525元,由原告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