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云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3执6691号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云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1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云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工程结算费用1466957.31元及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现场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情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云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李 智 审 判 员  秦晓亮
法官助理  刘 力 书 记 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