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380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优立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民街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7868144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紫金阳光12号楼A座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1891D。
法定代表人:向东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优立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2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6540元及***、案件受理费4433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到庭。本院又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6540元及***、案件受理费4433元,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李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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