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6执恢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1891D。
法定代表人:向东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渝0156民初2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履约保证金1 200 000元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实际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6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案件受理费78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
执行中,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注册地无办公场所,其法定代表人外出下落不明。还**,重庆五洲易商置业有限公司书面回函称其公司不存在对被执行人有应付到期债务。
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15日的司法强制措施,并送相关机关临控。
经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案款。现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
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霞
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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