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03民初1486号
原告***,男,生于1995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男,生于1969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巴中市巴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1891D。
法定代表人向东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特别授权)代理人**,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