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国际金融中心大厦2102。
法定代表人:林晟,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的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小区玉通巷1号。
法定代表人:韩勇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重庆匡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的重庆市江北区塔坪26号附22号。
法定代表人:戴志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林红碧,女,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王匡正,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匡记商贸有限公司、***、林红碧、王匡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0528934.3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川7101执69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匡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产权证号为:103房地证2014字第4××2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重庆匡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产权证号为:103房地证2014字第4××2号)房屋及设施设备。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树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梓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