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聚满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漫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5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聚满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普兴镇柳江村2组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漫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府滨中路8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羊马镇鹤兴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区玉林小区玉通巷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聚满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漫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33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聚满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聚满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