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八千某某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2140号 原告:成都八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威海路22座(1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小区玉通巷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成都八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2021年2月20日,本院收到原告成都八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此外,成都八千***有限公司亦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成都八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八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