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2140号
原告:成都八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威海路22座(1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小区玉通巷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成都八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2021年2月20日,本院收到原告成都八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此外,成都八千***有限公司亦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成都八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八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