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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532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金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天宝中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温江区。 第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大竹县。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小区玉通巷**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div>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