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532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金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天宝中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温江区。
第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大竹县。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四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小区玉通巷**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div>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深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天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省***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