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三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锦州三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锦州亚杭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民终1493号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三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义州镇振兴街城关乡楼下9-366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建东、孙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亚杭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施靖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锦州三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锦州亚杭污水处理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州三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锦州三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锦州三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86元,减半收取20443元,由上诉人锦州三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0221.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宏伟
审 判 员 王玉龙
审 判 员 张昱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金业
书 记 员 商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