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27执83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三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亚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锦州三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亚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727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锦州亚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锦州七里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资金人民币110万元已冻结,园区已向本院支付50万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部分执行款,余款答应在7月底前给付。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部分执行款,余款答应在7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学文
审判员 孙安国
审判员 李超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