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81民初1794号
原告:刘宏彬,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生,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市司法局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生,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市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生,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锦州三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义州镇振兴街城关乡楼下9-3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刘宏彬与被告***、**无、锦州三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宏彬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宏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宏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宏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