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01民初23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坝州分公司,住所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美谷街**。
法定代表人:黄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四川省阿坝州小金县美兴镇政府街**/div>
法定代表人:宁华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坝州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坝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坝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晓娟
书 记 员 王 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