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227民初330号
原告:*某某,男,藏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被告: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小金县美兴镇下马厂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住金川县。
被告: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小金县美兴镇政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华友,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原告*某某与被告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自愿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00元,减半收取719.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曾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