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227民初330号
原告:*某某,男,藏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被告: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小金县美兴镇下马厂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住金川县。
被告: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小金县美兴镇政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华友,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受理原告*某某与被告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自愿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00元,减半收取719.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曾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