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7民初27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日,四川省青神县人,现住四川省青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四川廖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小金县老营乡下马厂村。

法定代表人:张正桥,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藏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小金县美兴镇政府街29号。

法定代理人:宁华友,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00元,减半收取为59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平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