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7民初27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日,四川省青神县人,现住四川省青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四川廖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小金县老营乡下马厂村。
法定代表人:张正桥,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藏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小金县美兴镇政府街29号。
法定代理人:宁华友,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00元,减半收取为59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平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