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7民初27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务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健,四川廖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小金县美兴镇下马厂村。
法定代表人:张正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藏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住成都市郫都区,经商。
被告: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小金县美兴镇政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宁华友,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受理原告***与被告九寨沟天然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6.00元,减半收取计6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曾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