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7民初430号
原告:***,男,藏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务农。
被告: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小金县美兴镇政府街29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3227709098009F。
法定代表人:宁华友,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扔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