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193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宁华友,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