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193号
申请人:***,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宁华友,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