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817号
原告:成都金顶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彭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
法定代表人:宁华友,总经理。
原告成都金顶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友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金顶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顶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顶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原告成都金顶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