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园金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园金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6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钧,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园金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谌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
上诉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华园金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受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