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终3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汇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园金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兴川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子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蓬安县。
上诉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江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园金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园金属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6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案涉《人行天桥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合同》中加盖的黔江鹏达公司的印章经鉴定认定与黔江鹏达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的公章不一致,而华园金属建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黔江鹏达公司对外使用案涉《人行天桥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因此,不能仅凭案涉《人行天桥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合同》认定华园金属建司与黔江鹏达公司建立了案涉合同关系。同时,原审法院未能查明***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案涉《人行天桥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合同》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还是构成表见代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67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龚耘
代理审判员*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