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园金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园金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6执恢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园金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川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汇路。
法定代表人:程钧,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园金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全部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由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阳宇航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千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