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堂执字第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帅斌。
被执行人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韩滩桥以东的土地使用权180468.62平方米,权证号分别为(2XX1)第0XXX9号、第0XXX0号、第0XXX1号、第0XXX2号,但上述土地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且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先后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以(2015)金堂破(预)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内的10位申请人对成都金睿国都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已完成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的移送。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作了通报,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鉴于上述情况,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