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越皓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越皓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466号
原告:成都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66号1栋1层附3号4层。
法定代表人:马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越皓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1号12幢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生,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越皓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原告成都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