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9083号
原告:云南马迪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小板桥社区居委会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4幢14层1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367190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华越皓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1号12幢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0863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云南马迪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越皓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马迪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越皓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马迪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1722元,由原告云南马迪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