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辽宁东宝集团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宝集团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船园配套园区。
法定代表人米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业,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辽14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在辽宁东宝集团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2019)辽14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辽宁东宝集团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王洪福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