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执行人: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
法定代表人:曹东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40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杰
审判员 刘立春
审判员 王百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洪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