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2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有,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兴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3719904J。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2032号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与被执行人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2032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有与被执行人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一案中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孝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