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1402执114号
辽宁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中义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辽1402民初122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时间,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葫芦岛市信达支行
账户名称: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账号:1008××××2345
特此通知。
承办人:刘立春
书记员 :付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