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2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辉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121号西南轻汽大厦主5楼。
法定代表人:蒋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兴盛隆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小区11幢2-7号。
经营者:廖维嘉,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四川同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辉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牛区兴盛隆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辉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辉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辉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68元,减半收取4284元,由上诉人四川辉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唐欣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