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审被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9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诉称,本案实质是因《资产分配》协议引发的资产分配纠纷,上诉人及第三人陈伯林的户籍地均位于江苏省射阳县,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法院确定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并无不当。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