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776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园六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陈伯林,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周红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