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776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园六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陈伯林,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艳,上海律宏(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伯林间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红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