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000号
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宜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严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