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000号之一
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静,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严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