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907号
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明,原告虽于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但并未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严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