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910号
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园六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伯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静,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园五路333号3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陈伯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俞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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