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042号
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园六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园五路333号3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第三人:***,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鼎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