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达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汇达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汇达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界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2320359X1。

法定代表人:张凡耀,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我院在执行四川汇达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案执行标的69500元与资金占用利息,执行费8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7678.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三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有存款7678.2元,扣除我院收取的执行费800元,剩余6878.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无证券、无公积金;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3.经向湖北房产部门查询,***与配偶共有房产,本案已查封;4.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有退休养老金,我院已对该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和锁定;6.冻结***在盐边县法院的应收执行款,因未执行到位,不具备提取条件。7.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申请执行人对***与配偶共有房产暂不申请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攀民终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渝浩
false